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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节能报告>节能评审意见》,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有限公司年处理5万吨废旧锂离子电池再生利用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2条废锂离子电池资源化处理破碎拆解生产线、2条锂离子电池废电极片资源化处理破碎筛分生产线,再生利用废锂离子电池5万吨/年,其中年梯次利用退役锂离子电池1.5万吨,拆解分类利用废锂离子电池2.5万吨和锂离子电池废电极片1万吨;主要建筑物包括:租用7栋建筑,含4栋厂房、1栋宿舍、1栋办公楼及1栋配电房;主要设备包括:电干燥窑、低温烘干炉、热解炉、电池分容柜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777.22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901.99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32.72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33.72吨,锂离子电池梯次利用单位处理能耗不高于63.25千克标准煤/吨、电极材料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7.24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
五、请你司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将依法处理,并通过“信用惠州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